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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

发布时间:2019-05-07 来源:中国海事

近年来,在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和海事现场监管中,发现部分国内船舶的救生设备存在配备数量不足,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性能差,假冒伪劣多等突出问题。为加强隐患治理,着力解决船舶救生设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理念,强化船舶救生设备安全源头监管,推进船舶隐患治理和风险防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协调,多方联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船舶违规配备救生设备行为,坚决纠正船舶救生设备缺陷,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发展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 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活动主要针对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国内海洋渔船、内河渔船配备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艇及降落承载释放装置(以下统称“船舶救生设备”)。

 

 

(二)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及产品生产质量检查。
    2.建造、营运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技术状况检验核查。
    3.营运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技术状况海事现场监督检查。

 

三、检查活动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9年5月1日-5月31日)

 

各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要加强船舶检验人员和海事现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检查活动的具体要求,掌握检查知识和技能。

各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向有关船用产品厂、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及船舶所有人宣传检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督促航运公司及船舶所有人开展船舶救生设备自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阶段(2019年6月1日-11月30日)


    1. 船舶检验方面

 

(1) 开展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有关技术要求开展产品型式认可和单件/批次产品检验。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厂家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应当撤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不得签发船用产品证书。

(2) 对于新建造船舶,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船舶救生设备及其产品证书的检查。对假冒船舶船用救生设备、未持有我国船舶检验机构产品证书或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船舶救生设备,不得同意装船使用。
    (3)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定期检验对船舶救生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2019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表》。发现船舶救生设备未经我国船舶检验机构产品检验或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要求更换或者整改。更换或者整改前不得签发或者签署船舶检验证书。

(4) 现有船舶经检查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或者签注栏注明“已通过2019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字样。签发船舶检验证书时将《2019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表》(扫描版)上传至船舶检验管理系统(内河渔船除外),并与检验报告一并存档。
    (5) 对于现有载客船舶(含载客12人以下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全部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或者签注栏标注“已通过2019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字样。对于未结合定期检验开展检查的,应当填写《2019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表》并由检验机构统一存档。
    (6) 对于专项检查活动期间未纳入检查的部分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在后续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做好船舶救生设备的检验,消除救生设备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2. 海事监管方面

 

(1) 海事管理机构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应当根据监管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要求开展船舶救生设备检查,本次专项检查涉及的船舶救生设备列为必查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2)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经船舶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船舶有关救生设备仍存在问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实施专项检查的船舶检验机构。

(3)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产品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同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4) 辽宁、天津、上海、长江、广东海事局在按照要求开展船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时,要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的督导。

救生衣的检查可参考救生衣检查指南。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对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提出长效机制的建议。各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合理调配检验力量和执法资源,提高检验和海事监管执法水平。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高质量推进专项检查。

 

(二)依法检查,加强督导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船舶救生设备配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细化检查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查,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重落实、严执法、有实效。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船舶检验机构之间、海事管理机构之间,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信息传递、业务交流等沟通协作机制。船检、海事可以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监管合力。

 

(四)注重总结,不断提升

 

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对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方案和程序,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结合辖区船舶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举措,逐步形成船舶救生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